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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7條

外交部得視實際需要,聘用專門人才,派在代表處或辦事處,其人員之聘用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前項聘用人員不得超過外交部駐外人員總預算員額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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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