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第12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12條

申報義務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第五條規定之新臺幣結匯時,應將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提供予銀行業;其憑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辦理之結匯案件,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核准金額。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銀行業櫃檯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