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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17條

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之申報,準用本辦法規定;其他應遵循事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人民幣收支或交易之申報,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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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