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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18條

外匯證券商及電子支付機構受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申報,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有關銀行業之規定。 有限合夥之申報,準用本辦法及其他有關公司之申報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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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