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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第14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14條
申報義務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 申報義務人應對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內容予以核對,如發現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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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經由銀行業向…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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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經由銀行業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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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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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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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條
看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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