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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5條

期滿轉換之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不以原從事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 轉換工作類別之外國人,其資格應符合審查標準及外國技術人力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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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