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 第3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3條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下列所定項目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僱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公告之項目。 二、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另定之項目。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由資訊網路查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營事業已開具證明文件者,得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