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 第5條

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第5條

受任律師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得在場陪同、筆記詢問要點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 當事人陳述意見內容經移民署認有重大遺漏者,得經當事人同意,由受任律師代為補充。 受任律師及通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錄影、錄音或直播。 二、拍攝詢問筆錄。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第3條移民署查獲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蒐集、查證相關資料、拍照…第4條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當事人出國前,應於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或召開審查會時,告知其得委任律師及通…第6條受任律師有足以影響現場秩序或程序進行之行為,經制止不聽,移民署得限制其行為或發言。受任律師有…第7條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於決議前,不執行強制驅逐出…第8條移民署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人之…第9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緩執行強制驅逐出國;於其原因消失後,由移民署執…第10條移民署執行外國人之強制驅逐出國,應檢查受強制驅逐出國之外國人身體與攜帶之物及派員戒護至機場、…第11條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受強制驅逐出國,經依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者,於收容替代…第12條依法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之機(船)票費,由其自行負擔;確無力支付者,由移民署編列預算支付。但其…第13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 第4條看 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