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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5條

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製造工作,其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製程經認定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之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符合附表六規定。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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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