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32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2條
雇主符合
第三十條
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之期間,應符合下列規定期間: 一、符合
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符合
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符合
第三十條
第二項規定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雇主同一廠場申請
第三十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認定,以一次為限,且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實地查核雇主相關資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1條
看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