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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42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42條
第 三 章 雇主申請聘僱許可之程序 › 第 一 節 通則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中央主管機關得另定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另定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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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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