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申請聘僱
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外國技術人力從事
第五條所定之工作:
一、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申請。
二、新雇主:於前款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申請,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聘僱。
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申請聘僱
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外國技術人力從事
第五條所定之工作,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聘僱。
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外國技術人力,除從事
第五條第十款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者外,應由曾受聘僱之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外國技術人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