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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41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41條
第 二 章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資格條件 › 第 五 節 旅宿服務工作與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作業及其他工作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
第五條
第十三款之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作業,須依商港法或航業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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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7條
雇主自我國境外引進聘僱第五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外國技術人力,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第58條
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認定符合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資格及可聘僱名額後,應依中央主…
「旅宿服務工作與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作業及」的其他條文
第39條
雇主自我國境外引進或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境內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
第40條
外國技術人力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之旅宿服務工作,其雇主應領有目的…
← 第40條
看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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