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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雙語翻譯工作:在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輔導管理之翻譯工作。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在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食物烹調等相關工作。 三、製造技術工作:在第十五條所定特定製程工廠,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四、營造技術工作:在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所定工程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五、海洋漁撈技術工作:在第二十三條所定漁船或箱網養殖漁業區,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六、屠宰技術工作:在第二十五條所定場所,從事禽畜卸載、繫留、致昏、屠宰、解體及分裝工作。 七、外展農務技術工作:在第二十六條所定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工作。 八、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工作: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場所,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九、機構看護技術工作:在第三十條所定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生活支持、協助及照顧相關工作。 十、家庭看護技術工作:在第三十一條所定家庭,從事被看護者之個人健康照顧工作。 十一、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評選核定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服務單位指派至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陪伴或與其有關之工作。 十二、旅宿服務工作:在合法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內,從事房務、清潔、訂房及旅宿業所屬工作場所旅客接待等工作。 十三、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在商港碼頭或貨櫃集散站內,從事貨物(櫃)輸送設備控制、載具設施拆裝、地勤作業指揮調度、人機動線控管、起重機操作及機械修護等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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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