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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50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50條
第 三 章 雇主申請聘僱許可之程序 › 第 二 節 國內招募求才
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不實陳述工作困難性或危險性等情事。 二、求才登記之職類別屬非技術性工或體力工,以技術不合為理由拒絕僱用求職者。 三、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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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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