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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52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52條
第 三 章 雇主申請聘僱許可之程序 › 第 二 節 國內招募求才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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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0條
雇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國外引進聘僱下列外國技術人力,外國技術人力應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一、…
第61條
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必要者,應備第五十九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
「國內招募求才」的其他條文
第45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
第46條
被看護者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資格,而雇主有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工作…
第47條
被看護者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而雇主有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工作之意願者…
第48條
雇主依第四十五條或前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所要求之專長或資格,其所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亦應具備之。…
第49條
雇主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者,得於同條第一項所定招募期滿次日起十…
第50條
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得有下列情事…
第51條
雇主曾以下列方式之一招募本國勞工,於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得自招募期滿次日起六十日內,向工作場所…
← 第51條
看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第5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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