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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67條

第 四 章 入國後之管理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令其出國者,雇主應於限令出國期限前,為該外國技術人力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其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法限令其出國者,不得逾該出國期限: 一、聘僱許可經廢止者。 二、健康檢查結果表有不合格項目者。 三、未依規定辦理聘僱許可或經不予許可者。 雇主應於前二項外國技術人力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技術人力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但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國,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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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國後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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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