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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62條

第 四 章 入國後之管理
雇主應自引進外國技術人力入國日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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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