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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63條

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規定之工作,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安置必要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安置對象、期間及程序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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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