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68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68條

第 四 章 入國後之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核發雇主境外引進或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境內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許可之次年起,定期查核雇主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申報調高全時工作本國勞工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月薪資總額及月投保薪資情形。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實地查核雇主依前項規定,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數額辦理調高情形,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查核不符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AI 白話解釋

「入國後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62條雇主應自引進外國技術人力入國日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第63條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規定之工作,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安置必要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安置…第64條雇主與外國技術人力簽訂之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該外國技術人力母國文字之譯本。第65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技術人力之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技術人力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並…第66條雇主對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第67條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有下…
← 第67條看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6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