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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十三款之工作,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下列條件: 一、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但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工作之薪資達一定數額者,不在此限。 二、薪資基本數額。 前項外國技術人力從事下列工作者,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語文能力條件: 一、第五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工作。但第十款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外國技術人力薪資達一定數額者,不在此限。 二、自我國境外引進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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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