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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7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國技術人力於我國境外引進受聘僱從事
第五條
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工作,應具備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之一: 一、畢業僑外生。 二、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 三、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外國技術人力於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
第五條
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工作,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畢業僑外生。 二、已從事
第五條
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工作,且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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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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