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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10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資格條件 › 第 一 節 通則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
第五條
第三款至第十三款之工作,其雇主申請聘僱人數之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技術人力總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工作性質及產業特性等因素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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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7條
雇主自我國境外引進聘僱第五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外國技術人力,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第59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備下列文件,但已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檢附相同文件者,免附:一、聘僱許…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5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一、雙…
第6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工作,應具備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一、外國技術人力受…
第7條
外國技術人力於我國境外引進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工作,應具備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
第8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十三款之工作,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下列條件:一、專…
第9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工作,其所聘僱本…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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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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