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 第3條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第3條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依前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及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二、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 三、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就業金卡,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件,且於核發就業金卡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 適用本法第七條、第十二條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不須申請許可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依前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並取得證明文件,且符合第一項各款條件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發就業金卡(以下合稱外特專許可或金卡),同時或嗣後另行申請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惟先取得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者,其於取得外特專許可或金卡,依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視為自取得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之日起即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前,曾經核准在我國居留,其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首次核准之限制;其因在我國就學而在我國居留並取得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於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規定認定是否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在我國就學期間及依本法第十二條延期居留期間,不計入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符合前二條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符合本…第6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已依本辦法規定減免綜合所得稅及基本稅額,嗣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有不符合第三條及…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告…第4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之課…第5條符合前二條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符合本…第6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已依本辦法規定減免綜合所得稅及基本稅額,嗣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有不符合第三條及…第7條香港或澳門居民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準用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適用租稅優惠,準用本辦法規定…第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2條看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