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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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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四條
第二款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所需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本辦法所稱專業工作,指本法
第四條
第四款規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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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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