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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前項所定起算五年,應自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不以其依第五條規定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為起算時點。 第一項所稱薪資所得,指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因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專業工作,自境內及境外雇主取得應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薪資所得金額。 符合前條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第一項所定租稅優惠五年期間內轉換雇主或工作,且仍從事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專業工作者,得繼續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租稅優惠至五年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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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辦法所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告…第6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已依本辦法規定減免綜合所得稅及基本稅額,嗣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有不符合第三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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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告…第3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依前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及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第5條符合前二條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符合本…第6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已依本辦法規定減免綜合所得稅及基本稅額,嗣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有不符合第三條及…第7條香港或澳門居民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準用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適用租稅優惠,準用本辦法規定…第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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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