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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第6條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已依本辦法規定減免綜合所得稅及基本稅額,嗣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有不符合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條件者,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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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