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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22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2條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第 一 節 股票 › 第 二 款 第二上市(櫃)公司
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附表六至附表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二上市(櫃)公司申請上市或上櫃交易之股票,以已在其他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交易之同種類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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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上市(櫃)公司」的其他條文
第23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申報募集與發行之股票,其權利義務應與其在其他證券市場發行同種類之股票相同。
第24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不得限制股票持有人將其投資之股票,於海外證券市場出售。投資人將其持有第二上…
第25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內容除依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法…
第26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應指定代辦股務機構,該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股東名簿。
第27條
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準用之。
←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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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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