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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27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7條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第 一 節 股票 › 第 二 款 第二上市(櫃)公司
第十四條
至
第十六條
、
第十八條
及
第二十條
規定,於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第二上市(櫃)公司」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
第23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申報募集與發行之股票,其權利義務應與其在其他證券市場發行同種類之股票相同。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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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內容除依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法…
第26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應指定代辦股務機構,該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股東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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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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