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21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1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將年報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其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之。惟以中英文併列之方式記載者,其文義解釋如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前項年報申報及應行記載事項除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年報之封裏: (一)董事會名單(設籍臺灣之獨立董事應增加記載國籍及主要經歷)。 (二)國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年報之內容: (一)公司概況應包括公司及集團簡介、集團架構、風險事項。 (二)特別記載事項應包括與我國股東權益保障規定重大差異之說明。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