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17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7條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第 一 節 股票 › 第 一 款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之。惟以中英文併列之方式記載者,其文義解釋如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前項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外,並準用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 一、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內容: (一)發行公司之註冊地國。 (二)發行公司為外國企業在臺以新臺幣掛牌之公司。 (三)發行公司股票面額非為新臺幣壹拾元者,應註明股票每股面額或無面額。 (四)投資人應詳閱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並應注意發行公司之風險事項。另應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興櫃公司另應註明請投資人詳閱風險預告書)。 二、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刊印下列事項: (一)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國內律師之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若係採用其他律師(如註冊地國與主要營業地國律師)意見者,應一併揭露該等律師之上述資料。 (二)國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三、公開說明書之內容,應刊印下列事項: (一)於公司概況中,載明集團簡介、集團架構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之國籍或註冊地。 (二)與我國股東權益保障規定重大差異之說明。 (三)所刊載之財務報告,應為申報募集與發行股票時之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告及其會計師查核報告,並應加列最近一季依法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應併予揭露。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先向認股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0條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內容應依下列規定編製:一、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第二上市(…第66條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的其他條文

第12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第13條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者…第14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時,應指定國內專責機構辦理結匯申請、…第15條股票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發行目的。二、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之決定方式及發行總金額。…第16條外國股票保管機構與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訂定之保管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之名稱、國籍…第18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除受讓他公司股份、合併、收購或分割而發行股票及興…第19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由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該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股東名簿。第20條股票發行後,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第21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將年報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其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
← 第16條看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