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 第9條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
第十條
所稱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六個月之停留者。 停留簽證之效期、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國籍、來我國目的、所持護照種類及效期等核定之。 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分為單次及多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