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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六個月之停留者。 停留簽證之效期、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國籍、來我國目的、所持護照種類及效期等核定之。 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分為單次及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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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