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第5條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5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