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第8條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8條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