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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7條

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下: 一、外交簽證。 二、禮遇簽證。 三、停留簽證。 四、居留簽證。 前項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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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