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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簽證規費包括: 一、簽證費。 二、特別處理費。 三、郵電費。 前項各款規費,依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費額,分別按下列申請簽證所在地 及幣別支付: 一、在國內申請者:依所定新臺幣費額支付。 二、在入境機場或港口申請者:得就所定新臺幣或美金費額擇一支付。 三、在國外申請者:依所定美金費額支付;其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 館處依美金折合當地幣別計算費額,並報外交部備查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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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簽證費分為停留簽證費及居留簽證費,其費額如下:一、單次入境停留簽證,在國內申請者,每件新臺幣…第4條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及費額如下:一、准於抵達中華民國機場或港口時申請簽證者,每件加收新臺幣八百…第5條郵電費分為簽證申請人支付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專案辦理其簽證案件所需之電報費,及駐外館處寄送證照或…第6條駐外館處應將各項簽證規費及折合當地幣數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外交部核定者,免予公告。第7條簽證申請案經審理而不予核發者,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但駐外館處因特殊情形,報經外交部…第8條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數額。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第9條本標準所定收費費額,外交部得視國內外物價及匯率變動情形檢討調整之。第10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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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