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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及費額如下: 一、准於抵達中華民國機場或港口時申請簽證者,每件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或美金二十四元。 二、申請速件處理者,每件依前條所定簽證類別之費額,加收百分之五十 。但為因應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者,得免予加收。 三、入境後,經外交部同意改發停留簽證者,每件加收新臺幣八百元或美 金二十四元。 四、申請人所持護照國家對我國人民申請該國簽證另收取類似費用者,每 件依照該國所定費額相對收取。 前項第二款所稱速件處理,指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斟酌實際業務狀況,指派 專人立即辦理或於公告之處理期間內提前核發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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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