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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郵電費分為簽證申請人支付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專案辦理其簽證案件所需之 電報費,及駐外館處寄送證照或申請表件所需之文件郵遞費。 前項所稱電報費由外交部依各地區別訂定之;所稱文件郵遞費,由各駐外 館處按個別案件所需費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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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