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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 第4條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發行之新臺幣金融債券,所募集資金之使用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得兌換為外幣使用: 一、使用於我國境內重大公共建設、離岸風電建設及其他綠能產業建設之相關融資。 二、使用於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永續經濟活動之相關融資。 外國銀行分行應就資金用途、融資撥貸及控管情形,建立評估程序、定期查核及監督等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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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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