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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5條

外國銀行分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 一、備抵呆帳提列不足尚未改善者。 二、申請發行時最近三個月平均逾放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尚未改善者。 三、申請發行前一年內,因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核處罰鍰次數達三次以上或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尚未改善者。 四、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主管機關檢查之累積盈虧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後為負者。但新設立分行未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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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