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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 第8條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8條
外國銀行分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其發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其最低面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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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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