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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3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銷售對象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專業投資人、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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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