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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第3條

外籍商船不得自中共所佔據之地區或政府禁止直接航行之國家、地區直接 航行至中華民國國際港口,亦不得自中華民國國際港口直接航行至中共所 佔據之地區或政府核定禁止直接航行之國家、地區;違者該船以後不准進 入中華民國國際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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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