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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 第4條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第4條
進入中華民國國際際港口之外籍商船,應由有關檢查單位查閱其航海記事 簿及有關證件,如發現該船有違反前條規定情事者,應即告知航政主管機 關。 航政主管機關遇有前項情事者,該航次之貨載除報交通部核准外,應不准 其裝卸,並通知該船立即離港且禁止再進入中華民國國際港口。 船長拒絕接受第一項規定之查閱時,依前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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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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