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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第5條

中華民國公民營生產貿易機構租傭外籍商船承運進出口物資者,應將本辦 法第三條規定之禁止事項訂明於租傭契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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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