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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第6條

船務代理業代理外籍商船業務時,應以書面 (含電文) 將本辦法第三條規 定通知船舶所有人或營運委託人,並於其所代理之外籍商船離開中華民國 國際港口前,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加註於船舶出港報告單上,請該船長簽 認確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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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