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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19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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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