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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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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20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上線期間。 四、停權、依
第七條
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五、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六、
第二十二條
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 七、其他與前六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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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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