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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6條

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至指定之軍事學校報到接受教育期間退訓者,各軍事學校應造具名冊連同兵籍資料陳報各司令部並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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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