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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 第7條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7條
經錄取之學生應與志願服役之司令部簽訂合約,並接受儲訓團之訓練。 各司令部於簽訂合約後,應造具儲訓團學生名冊,陳報國防部並分送儲訓團學生就讀之大學,協助學生輔導考核事宜。 儲訓團學生有關軍事訓練及生活之管理規定,由各司令部訂定,陳報國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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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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